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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县慢性病、特殊病门诊申报开始啦!
近日,小编从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得到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:一年一度的城乡居民、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病申报开始啦!!!申报条件、申报时间、地点、申报资料一应俱全,快快
凡涉县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符合《邯郸市城乡居民长期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病鉴定标准》,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的,均可申报。
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看这里
一、申报条件凡涉县城乡参保居民符合《邯郸市城乡居民长期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病鉴定标准》,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的,均可申报。
二、申报时间年9月10日至年9月30日。
三、申报地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申报,年10月9日前各乡镇卫生院将辖区申报人员有关资料上报(包括电子版、纸制版人员名单)县医保中心。
四、病种范围
1、普通参保人员慢性病包括下列病种:高血压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癫痫病、精神病、慢性肺源性心脏病、慢性肝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糖尿病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脑血管病、慢性肾炎、冠心病、活动性结核病、帕金森病、甲亢。
特殊病包括:恶性肿瘤放化疗、尿*症透析、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药物、血友病。
2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:高血压(3期高危及以上)、风心病、肺心病、心肌梗塞、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、脑血管病后遗症(有严重功能障碍)、慢性中重度病*性肝炎、肝硬化、慢性肾炎、糖尿病(合并严重并发症)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类风湿性关节炎(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)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癫痫、精神障碍、活动性结核病、帕金森病、器官移植术后治疗(仅限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)。
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大慢性病病种包括:恶性肿瘤放化疗、白血病、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。
五、申报材料
1、填写《邯郸市城乡居民长期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病鉴定申报表》、《涉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、重大慢性病申报表》;
2、患者社保卡、身份证(户口簿)等有效证件复印件;
3、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、诊断书(不能提供近期住院病例的,需提供近一年的门诊病历、检查检验报告单、诊断证明书等)资料;
4、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1张。
六、咨询电话
联系部门:县医保中心
联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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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:
(一)慢性病病种范围。本市确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(11种)为:高血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冠心病、精神病、肺源性心脏病、肝硬化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糖尿病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脑血管病、肾病综合症。
(二)申报认定程序。慢性病每年4月份、10月份组织认定,用人单位须填报《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表》,提供申报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,并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*部门组织的慢性病专项鉴定。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员,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。慢性病认定期为两年,到期后应申请复检。
(三)统筹基金支付标准。在一个年度内,慢性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元以下时,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,统筹基金按50%予以支付,单个病种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或元,因病情需要可再增加一个病种,限额增加元,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二、职工特殊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:
(一)特殊病种范围。恶性肿瘤放化疗、辅助用药及相应检查;尿*症透析、滤过、灌流治疗及辅助用药和相应检查;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及相应检查(实行限价管理);血友病输注凝血因子。
(二)申报认定程序。特殊病每年3月份、9月份组织认定,用人单位须填报《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申请表》,提供申报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,并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*部门组织的特殊病专项鉴定。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符合标准的参保人员,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门诊医疗待遇。特殊病认定期为两年,到期后应申请复检。
(三)统筹基金支付标准。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治疗购药,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住院规定执行。
三、上报资料
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符合慢性病、特殊病条件的人员(、、年3月鉴定通过的职工慢性病、特殊病不再申报,直接到医保中心年检、两年一年检),单位填写《慢性病、特殊病申报人员登记表》,个人填写《涉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、特殊病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,贴近期小二寸蓝底彩照)交单位,同时提供以下资料(申报人员资料):
1、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;
2、近期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,诊断书(加盖病案室章)、检查报告单、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;
3、申请人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,可自行选择1种或2种疾病申报鉴定,需分别提交相应的病历资料、精神病需提供一年以上及近期病历资料。
四、时间要求:年9月30日个人申报截止,单位整理后,将档案及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后(含电子版),10月9日前报医保中心。
逾期报不上的,责任由单位及个人承担。
五、联系地址及电话